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62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人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所為107年度訴字第962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18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陳人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所為之107年度訴字第962號第一審判決,此有該判決書正本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3至65頁),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內之107年12月28日具狀提起上訴,此有刑事聲明上訴狀蓋印之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4頁),然因該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含在途期間)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至本院,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後段規定,於10
8年3月18日裁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有該裁定正本1份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82至83頁),該裁定正本業於108年3月21日送達至上訴人之居所「高雄市○○區○○路○○○號11樓之5」,由該大樓管理中心人員代收而合法送達,該裁定正本另有於108年3月22日送達上訴人之戶籍地址「屏東縣○○市○○路○○○巷○○弄○○號」,並由具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其阿姨收受而為合法送達乙情,有上開裁定正本之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4至85頁)。詎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且被告於此期間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0頁),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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