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9號原告 劉健羣
劉邦楨 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 律師
莊劍郎 律師被告 劉邦卿
劉金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證據待調查,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容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謝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