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9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賴昱峰
相對人
即債務人維輪車輛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佩芸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宏義
一、債務人維輪車輛實業有限公司、曾佩芸、陳宏義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維輪車輛實業有限公司、曾佩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壹萬肆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