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547號原告 謝艾容 被告 陳子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為「雲林縣○○鄉○○村○○00號」,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見限制閱覽卷內),非在本院管轄區域內。又原告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而為請求,亦無特別管轄權規定之適用,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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