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簡字第3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中簡字第3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中簡字第3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72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2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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