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47號原告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傑騰 訴訟代理人 呂進仁
魏立宸 被告華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愛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俊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書記官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