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73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731號

聲請人 陳妍伶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超羣 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4年9月15日簽發,面額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到期日105年9月15日之本票1紙,經於105年8月15日提示未獲付款,故請求1,000,000元及其利息,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因聲請人係於該本票到期日前為付款之提示,尚難謂執票人已合法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9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規定,尚不得對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故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不符,應不准許,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附註:

一、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