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6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666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許念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柒佰伍拾元,及其中①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三計算之利息,②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七三計算之利息,暨收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