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26號上訴人即原告 徐森雄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昭錦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 律師上列上訴人不服本院101年度苗簡字第2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上訴人僅繳納500元,尚不足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