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附民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附民更(一)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更(一)字第1號原告 林祺展 被告陳雪玉
陳雪香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1年度上更(一)字第103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梁耀鑌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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