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39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啟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文章 因108年度重訴字第13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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