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2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8號原告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趙芳 (董事長)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 侯友宜 (市長)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2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原聲明請求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新北市政府民國107年8月10日新北府勞檢字第10735767485號罰鍰裁處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均撤銷,嗣經本院以原告未繳納裁判費而裁定命補正,原告則另於108年3月29日具狀陳報僅就原處分之裁處罰鍰金額部分不服,並聲請本院移送地方法院(本院卷第35頁)。原告既僅對原處分罰鍰10萬元部分不服,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在40萬元以下,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第2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再依同條第1項規定,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新北市板橋區,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楊坤樵法官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