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75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徐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壹仟貳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 徐妮徵 於106年10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
新臺幣40萬元整,借期至113年10月18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
6.44%機動計息;嗣於民國108年01月30日申請借款新臺幣70萬元整,借期至115年01月30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
4.94%機動計息,按月計付。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分別僅繳納至110年03月18日
、110年02月28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751,2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賜准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款約定書、授信總約定書、往來明細、利率變動表、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75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徐妮徵│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7.24%│││230425││3月18日起│4月17日止││││元│├──────┼──────┼───────┤││││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1年0│年息8.688%│││││4月18日起│1月17日止│││││├──────┼──────┼───────┤││││自民國11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7.24%│││││1月18日起│││├──┼───┼─────┼──────┼──────┼───────┤│002│新臺幣│徐妮徵│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5.74%│││520779││2月28日起│3月27日止││││元│├──────┼──────┼───────┤││││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1│年息6.888%│││││3月28日起│2月27日止│││││├──────┼──────┼───────┤││││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5.74%│││││2月28日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