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65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家事大樓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被告應自行帶證人1名及車禍受傷住院相關證明到庭。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廖家陽
法官郭文通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黃勤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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