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重附民字第53號原告 林天星 被告 李春清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上易字第112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呂煜仁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侑靜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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