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6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698號聲請人統奕包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8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管靜怡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書記官趙郁涵┌────────────────────────────────────────────────────┐│附表:95年度除字第169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001│齊聖彥有限公司│台北國際銀行 松山 │280,381元│94年9月30日│QL0000000││││分行││││├──┼─────────┼────────┼─────────┼───────────┼────────┤│002│太元食碞│華泰銀行永吉分行│91,515元│94年9月30日│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