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170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理人 曾仲鈺 債務人 彭文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捌仟玖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彭文燦於民國(下同)108年10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整,借期至115年10月29日屆滿,利息自撥款日起依本行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碼2.74%機動計付。
(二)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上開借款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
(三)因債務人曾向債權人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債務寬緩展延,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16年04月29日屆滿,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1年07月29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358,906元(其中本金352,687元、緩繳息6,21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6170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58906元彭文燦其中本金352,687元,自民國111年07月29日起至民國111年08月28日止年息3.95%001新臺幣358906元彭文燦其中本金352,687元,自民國111年08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05月28日止年息4.74%001新臺幣358906元彭文燦其中本金352,687元,自民國112年0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3.95%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