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31號聲請人 羅立婷 (原名: 羅麗玲 )代理人 李璇辰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債務人繳納。茲依消債條例第8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洪佾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