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8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873號聲請人 范光鎬 訴訟代理人 宋秉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5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宇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7-NX-0000000-014632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089-NX-0000000-0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