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晏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晏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確屬正當,應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湯淑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書記官劉文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