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5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581號聲請人佳榮工業社法定代理人 莊仙印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4日
書記官譚系媛支票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466號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永豐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陳子鈞 台中商業銀行太平分行110年8月30日390,354元TP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