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台附字第12號
上訴人 林心寬
訴訟代理人 曾炳憲 律師
被上訴人 林心傑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上字第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林心寬部分撤銷,發回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由
一、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林心寬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後,不服原審法院所為刑事第二審判決及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均提起上訴。因刑事訴訟關於上訴人(有罪)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部分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關於上訴人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10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114年3月5日
智慧財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段景榕
法 官洪兆隆
法 官汪梅芬
法 官許辰舟
法 官何俏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