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92號債權人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宇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麥克鴻業有限公司麥克健身有限公司謝佳容謝旻叡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聲請狀末之公司印文。
㈡補委任狀之公司印文及法定代理人印章。
㈢確認當事人欄謝佳容為「兼上四人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月7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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