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39號原告祭祀公業 吳傑 和嘗法定代理人 吳聲文 訴訟代理人 甘真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聲旺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陳報欲拆除建物之門牌號碼,以供本院向稅務機關查詢稅籍資料。
二、被告吳聲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