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1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詠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0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詠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詠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黃詠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本院判決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5所示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6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於民國109年9月28日所提出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光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噯靜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8年2月21日1時15分│108年4月12日│108年5月間某日至108│││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年6月6日│││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8年度毒偵│臺南地檢10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字第1365、1385號│字第1365、1385號│第15887號、108年度毒│││││偵字第2165號│├───┬────┼──────────┼──────────┼──────────┤││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字第2256號│108年度簡字第2256號│108年度訴字第218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1月4日│108年11月4日│109年1月8日│├───┼────┼──────────┼──────────┼──────────┤││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字第2256號│108年度簡字第2256號│108年度訴字第2186號││判決├────┼──────────┼──────────┼──────────┤││判決│109年1月10日│109年1月10日│109年4月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助字第399(編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至5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705號定應執行有期│109年度執字第7938(│││徒刑5年2月)│編號1至5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70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年4月│├────────┼──────────┼──────────┼──────────┤│犯罪日期│108年6月5日│108年6月6日│108年初某日起至108年│││││2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5887號、108年度毒│第15887號、108年度毒│第25187號│││偵字第2165號│偵字第216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186號│108年度訴字第2186號│109年度訴字第29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月8日│109年1月8日│109年6月3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186號│108年度訴字第2186號│109年度訴字第295號││判決├────┼──────────┼──────────┼──────────┤││判決│109年4月9日│109年4月9日│109年7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7939號(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號1至5經本院109年度聲字第2705號定應執行有│109年度執字第12652號│││期徒刑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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