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41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4181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肆萬玖仟貳佰柒拾玖元①其中新台幣壹佰壹拾玖萬伍仟陸佰壹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加計違約金②其中新台幣柒拾伍萬參仟陸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十加計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書記官周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