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33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務人翁子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新台幣貳萬零叁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陸仟叁佰貳拾
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叁萬零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