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469號聲請人 余英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嘉恒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編號1之本票到期日為「106年4月17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提出相對人蔡嘉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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