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371號聲請人常鈺醫療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華子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為記名支票,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取得票據權利之原因。
二、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票號:MD0000000)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