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訴字第2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2057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偉智 選任辯護人 馬惠怡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許冰芬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佳錡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