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行專訴字第57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行專訴字第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57號上訴人即原告馬來西亞商萬能光學科技有限公司
(OnelensolutionopticaltechnologySdnBhd)代表人 陳觀耀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經濟部代表人 王美花 (部長)
參加人 鄭碧惠 上列當事人間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王美花為被上訴人代表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代表人於訴訟繫屬中喪失其權限者,應由取得權限者承受訴訟,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70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之規定可明。復按法院裁判後,繫屬上訴審前發生應行承受訴訟之情事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及第178條之規定,應由原裁判法院為承受訴訟之裁定;且當事人如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者,由法院依職權為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起訴時,被上訴人代表人原為 沈榮津 ,嗣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6月18日宣判。上訴人不服,於同年7月17日具狀聲明上訴。茲因被上訴人之代表人業於109年6月19日變更為王美花,被上訴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裁定被上訴人之新任代表人王美花應行承受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林洲富法官曾啓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書記官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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