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16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625號

原告 趙傳周

被告 古宇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6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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