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17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邱定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7268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定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72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煙彈含有異丙帕酯,且行政院已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公告將「異丙帕酯」改列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214號鑑驗書、行政院113年11月27日院臺法字第1131031622號公告在卷可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7268號為不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於114年1月2日駁回處分而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14年度上職議字第1號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卷宗無訛。

 ㈡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後,檢出含有異丙帕酯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8月20日草療鑑字第1130800214號鑑驗書(見偵卷第121頁)附卷可憑,而異丙帕酯業經行政院113年11月27日院臺法字第1131031622號公告修正為第二級毒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於本件聲請時確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均諭知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另用以包裝前揭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之包裝容器,與所附著之毒品皆難以析離,自應全部視為毒品,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薛雅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葉卉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鑑定結果

1

煙彈

(含容器)

2顆

檢品編號:B0000000

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異丙帕酯(於113年11月27日行政院公告修正為第二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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