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95號原告 張金第
張金民 張金家 張金萬 被告 陳超堂
陳煥堂 陳正堂 陳增堂 陳建堂 陳淑英 陳滿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超堂等7人間租佃爭議事件,經苗栗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而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移送本院,固免徵裁判費。惟原告並未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認定本件究應依簡易訴訟程序或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系爭土地之出租人尚有 陳献堂 (見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則原告應具狀追加陳献堂為被告,並提出被告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