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上訴字第1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四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意聰法官范惠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蕙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