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醫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醫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醫字第4號上訴人 涂秀田台立牙醫診所即被告送達代收人 涂榮廷 上列上訴人與 李敏間 因107年度醫字第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17,66
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請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書記官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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