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33號聲請人 蔡旺成 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
呂紹宏 律師 黃昱維 律師相對人技嘉工程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為相對人於兩造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907號)選任特別代理人;惟查,兩造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2日以107年度訴字第4907號裁定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自應將本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一併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