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1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易字第148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竊盜案件,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犯罪(見本院97年9月2日調查筆錄),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