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簡字第23748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存款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