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43號原告 葉宇凡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莉紜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