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3年度北補字第15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512號

原告資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仁文

訴訟代理人 張仁聖

被告 劉伊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請求返還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3房屋,給付租金、管理費、代繳水電費及懲罰性違約金新臺幣14萬5805元,並自遷讓之日起次月10日起按月賠償4萬8602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7萬7600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第一審裁判費3萬54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怡安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房屋)價額計算方式:

1.每月租金2萬8980元x12月÷10%=347萬7600元(依土

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2.347萬7600元+14萬5805元=347萬7600元

附註:土地法第97條第1項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

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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