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基小字第21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2167號

上訴人 廖俊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少其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30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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