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4號上訴人 陳嘉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女、B女(年籍資料詳卷)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3年11月6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9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75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書記官郭勝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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