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40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訴訟代理人 許立正 被告 曾怡連曾玖連
曾榮瑞 曾和成 曾瑞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9萬9,4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1萬4,86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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