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消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阮嘉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減少價金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依上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伍拾壹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