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9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陳報明確之相對人姓名、戶籍住址、其他住所,亦未提出相對人邱○○之最新戶籍謄本,及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建物)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且未提出已催告第三人即債務人 邱德昀 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及字體適中、影印清晰、足資辨識之第三人即債務人邱德昀「完整之欠款證明」影本,亦未更正為正確附表即:㈠、建物附表應補載建物共有部分4
830、4840建號建物之面積及其權利範圍;㈡、土地及建物附表均應加載、註明原所有權人○○○於何年月日以信託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等;上述應補正及更正內容,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僅具狀陳報第三人即債務人邱德昀之最新戶籍謄本,其餘上開應補正事項均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