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1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王憶蓮 即 王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零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39,386元│94年8月7日起至│19.98%│無│無││││104年8月31日止││││││├──────────┼──────┤│││││104年9月1日起至│15%││││││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