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9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926號原告 鄭貴治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 律師
施拔臣 律師被告 黃進登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65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妨害名譽一案,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65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