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建簡補字第3號
原 告 東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銘
訴訟代理人 王冠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36,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