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23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端浩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油品貳瓶(淨重玖參柒點陸玖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端浩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8年度偵續字第3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大麻籽油2瓶(驗餘淨重937.69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端浩前因運輸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聲請人偵查終結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以108年度偵續字第3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查獲之油品2瓶,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937.69公克),此有該局108年3月7日調科壹字第10823202270號鑑定書1份附卷為憑,是扣案之油品2瓶既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均屬違禁物,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1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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